上海YU环保能源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要旨
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主张归入权的案件中,高管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违法所得收入的计算是两大难点。法律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和“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是可以择一适用的行为模式,不需要同时具备。违法所得收入的计算根据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案情不同可以有多种方式,本案采用了高管另行设立的公司同业竞争签订的合同金额作为认定违法所得的基础。在计算时要注意限定计算收入的期间。
案情回顾
YU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股东为李某和周某,李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YN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1月,股东为李某一人,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两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韩某、王某原为YU公司员工,2013年8月转入YN公司工作,2013年12月YU公司向二人发放2013年奖金。2013年9月,李某向YU公司“韩总”发邮件提出辞职,12月底李某办理总经理工作交接。2013年度,YN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中有一家曾与YU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另有两家客户与该客户系关联公司。YU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YN公司共同赔偿YU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李某赔偿两名员工的年终奖10万余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YU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李某向YU公司支付违法所得人民币1,022,000元。
社会意义
《公司法》同时规定了董事、高管违反前述规定的后果是“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公司可以行使所谓的“归入权”,直接向董事、高管主张其违法所得收入。该种归入权应注意与上市公司内部人短线交易收入的归入权进行区别。本案明确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收入应不限于已经实际取得的收入,还应包括可得利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违法所得的计算在个案中会针对不同的案情进行综合认定,该案所采用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客观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