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等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要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夫妻一方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较大争议。本案认为在没有例外情形下,应严格适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情回顾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张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
张甲、张乙二人系夫妻。2012年,丈夫张甲通过与韩某签订借款协议,获得借款人民币66.5万元。出借款项时,韩某索要了张甲的结婚证、户口本及房产证的复印件。现韩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同时向张甲、张乙二人主张还款。二张则辩称该笔款项未用于家庭开销,而是被张甲用于归还高利贷,属于张甲个人债务。
原一审审理后认为,张甲向韩某所借的款项未流入张乙的银行账户,且张甲自认用于赌博及清偿高利贷,无法认定用于家庭消费,故韩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张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原二审认同原一审观点,判决张乙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韩某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借款金额的事实不清,是否构成共同债务法律适用不当,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裁判结果
重审认为,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双方的借款金额应为66.5万元。张甲、张乙未举证证明韩某与张甲就涉案借款约定为张甲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张甲、张乙有婚后财产分立的约定并将该约定告知了出借人韩某,且张甲借款时向韩某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等材料的行为,亦足以使出借人韩某有理由相信涉案借款系张甲为经营所借,且张甲夫妻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并基于此信赖出借钱款。且根据现有证据仍不足以完全排除涉案借款未用于张甲、张乙的共同生活,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张甲与张乙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二审认为,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婚后财产分立且债权人知道的除外。本案没有例外情形,应该严格依法适用该规定。张乙所称,其与张甲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对借款不知情,并不能排除该规定的适用。据此,本院维持了重审的判决结果。
社会意义
本案的审理对夫妻一方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作出了有益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