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由市级文艺家协会、区文联、产(行)业文联和其他重要的文化艺术社会团体联合组成。 第二条 上海市文联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生命线,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文艺界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上海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文化力量,繁荣文艺创作,扶持文艺人才,推动文化产业,同心同德为上海文化品牌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上海市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引领文艺发展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通过组织学习培训、深入生活,坚定文化自信,提升艺术修养,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自觉履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弘扬德艺双馨,引领时代风气和社会风尚,提高文艺创作和传播的能力水平。 二、助推文艺创作繁荣。营造良好创作氛围、推广展示创作成果,鼓励跨界融合,推进“互联网+文艺”发展,组织国内外文化交流,推进上海文化走向世界。 三、助推文艺人才成长。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本市文艺人才发展规划,抓好文艺队伍建设,发现、培养、扶持、推荐优秀文艺人才。 四、加强文艺评论建设。研究文艺动态,开展文化建设调研,研判文艺界舆情,活跃文艺评论和文艺理论研究,为上海城市文化建设建言献策。 五、开展文艺界党的群众工作,反映文艺工作者和团体会员正当诉求,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 六、指导团体会员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上海市文联直属各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审定其领导成员人选。 七、加强基层文联建设。指导各区文联和产(行)业文联完善联络协调机制,围绕中心工作,团结、引领基层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八、延伸服务手臂。拓展联系服务对象,实现从“家”、“者”到“界”的延伸,关注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发展;指导和监督主管文艺社团依法开展活动。 九、开展文化普及。组织公益惠民文化服务和文艺志愿服务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十、推进行业建设。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十一、加强自身建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工作手段,推进制度建设,提高文联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二、承担党和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业务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上海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上海市文联直属的市级文艺家协会、上海市各区文联和其他重要文化社团为上海市文联团体会员。 各产(行)业文联和其他在文艺界有一定影响的重要文艺社团,提出申请并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上海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上海市文联组织的活动; 二、对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选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文联代表大会代表; 四、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上海市文联章程; 二、执行上海市文联决议; 三、负责完成上海市文联部署的工作; 四、及时向上海市文联反映情况,报送工作信息资料; 五、维护上海市文联的合法权益。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上海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上海市文联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上海市文联的组织原则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会、依章办事。 第十条 上海市文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酝酿协商,民主推举,经上海市文联审核后产生。 根据需要,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十二条 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查上海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上海市文联章程; 三、选举上海市文联委员会; 四、讨论并决定有关上海市文联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文联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文联委员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文联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 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团体会员按界别和职务酝酿协商,民主推举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文联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职务关系担任委员的,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自动更替。 第十五条 上海市文联设荣誉委员。荣誉委员由上海市文联委员会议推举和聘请。 第十六条 文联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上海市文联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查通过上海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文联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及领导成员,通过替换或增补主席团成员; 四、其他应当由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文联委员会主席团在文联代表大会、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文联代表大会和文联委员会会议决议; 二、审定提交文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文联换届工作事项; 四、提议并召开文联委员会会议; 五、审议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文联主席团成员由上海市文联党组成员、本会直属的市级文艺家协会主席、具有特别代表性的文艺工作者等担任。 第十九条 主席团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受主席团委托负责协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上海市文联必须严格遵循财经法规,切实遵守财务纪律,严格把握经费预决算,加强经费使用跟踪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文联及直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按规定实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文联的英语全称是“SHANGHA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FLA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归上海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