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对符合沪劳保养发〔2007〕8号、沪劳保养发〔2007〕37号、沪劳保养发〔2008〕7号文件规定但尚未办理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和对符合沪劳保业发〔1999〕23号文件规定但尚未办理劳动模范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有关申领程序说明如下:
一、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办理程序
1、范围对象
符合沪劳保养发〔2008〕7号、沪劳保养发〔2007〕37号、沪劳保养发〔2007〕8号文件规定的劳动模范
2、办理程序
(1)由劳动模范填写“上海市劳动模范退休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2)由区县局(产业)工会对“上海市劳动模范退休登记表”的信息确认盖章后提交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3)由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对劳模身份进行认定,对符合有关文件精神的劳动模范,出具《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联系单》(样张附后)交单位或个人;
(4)单位或个人持《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联系单》和相关复印件,提交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二、对办理劳动模范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办理程序
1、范围对象
符合沪劳保业发〔1999〕23号文件规定的劳动模范
2、办理程序同上
联系人:张夏美
联系电话:63211939转4102
附件:
1、上海市劳动模范退休登记表
2、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联系单
3、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
4、关于对本市企业2006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37号)
5、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
6、《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摘录)(沪劳保业发〔1999〕23号)
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2008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