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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工作也要有应急机制
12月27日 13:55
 

  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启动了本市各级政府“抗非”的应急预案,为了有效地控制“非典”在本市的传播,给政府“抗非”工作以有力的法律支撑,5月1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及时审议、通过了应急性的法律性问题决定——《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
  应急立法考验了人大立法工作的应急机制。决定草案从动议、起草、议案的正式提出、主任会议讨论到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总共只用了七天时间。常委会作法律性问题的决定,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进行的。常委会会期的安排仅一天,需要完成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宣读决定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作说明、分组审议、全体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主任会议审定、最后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等一系列的程序。期间,法工委要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进行修改,为法制委统一审议提供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稿,法制委统一审议后再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再作修改,然后付印和校对等,留给工作班子的时间,包括午餐在内只有3个多小时。法工委立法处本着高度的责任心,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其他处室的配合、支持下顺利完成了任务。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忙乱,使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的时间比原定安排推迟了一个小时,以至大家为决定草案表决文本和说明是否会出差错捏着一把汗等,暴露出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龚学平主任关注着法工委同志的忙碌,指出:“人大立法工作也要有应急机制”。
  人大立法工作要有应急机制,这对立法工作和立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大应急立法的情况可能会增多,可能经常要启用一审一表决的程序,如何在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应急立法任务,是摆在人大工作班子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应急立法需要建立高效的应急机制

  人大机关在应急立法之前要提出应急预案,由办公厅或者授权某委员会统一指挥和调配力量,法工委的各处室与信息中心、秘书处、行政处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相互补台。落实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配备一名负责人分管应急工作,随时调集本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应急工作;法工委项目负责人应打破处室界限,合理安排人员;项目责任人须争分夺秒地开展工作。后勤保障要跟上,文印、用餐、用车等都要安排到位。应急工作机构犹如一部机器,各零部件需要一同快速而又和谐地运转,形成整体合力,提高综合效率,应急任务才能顺利完成。

  人大机关干部要有应急意识和培养应急工作能力

  完成应急立法任务的关键在于人。工作人员不光要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更需要有扎实的业务基础,熟练的立法技巧,较高的破解难题水平。人大机关干部只有不断学习、具有创新思维,只有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深入理解、并能够自如贯彻运用,只有发挥团队精神,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在应急任务来临之时从容应对,交出出色的答卷。

  应急立法需要寻找高效率的工作方法

  本次立法工作中最紧张的一环,是法工委修改好稿子提供法制委统一审议。这边法工委工作人员还在改稿,那边法制委组成人员已在等稿子审议了,来不及打印甚至没时间再抄一遍,只能就“花脸稿”复印。这次工作人员因考虑反复修改的需要,在改稿子时使用了铅笔,结果复印出来效果不好,只能分几个人重新描写,反而影响了进度。解决的办法是尽可能使用电脑改稿。如果情况需要手写改稿时,可由两人交替操作,即一人使用铅笔作记录式改稿,随另一人用钢笔改定。此外,起草修改说明也应与修改文本同步交替进行,并注意相互呼应。



 
       作者:顾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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