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可以概括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等三个方面。个案监督则是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在此,笔者对个案监督问题发表几点见解,以求教于各位同行。
关于个案监督的合法性
长期以来,对人大的个案监督权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个案监督缺乏法律依据,法理上也站不住脚。此言未免有点危言耸听。一是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二是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于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至今尚未看到有法律效力的制约条款或者权威的限制性解释。因此,人大进行个案监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不存在争议。
关于个案监督的必要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从长远看,个案监督是利少弊多,且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无论是从理论看,还是从实践看,人大进行个案监督都是必要的。首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对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既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监督的权力,人大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权。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又提出了“依法做好监督工作,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这些都为人大加强个案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其次,是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树立大人权威的需要。个案监督,强化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提高了人大及人大代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个案监督也对人大及人大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人大及人大代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从而带动了人大的全面建设。再次,是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需要。个案监督的实质,是通过对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更好地行使司法权,确保司法公正,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是一种鞭策和支持。正由于有了人大的个案监督,一些影响很大的案件才得到了纠正,一些长期难以执行的案件才得到了执行。最后,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个案监督,扩大了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自身要求与呼声的渠道,增加了他们申诉的途径,有些当事人通过个案监督实现了他们的正当权益。因此,矛盾得到了化解,从而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关于个案监督的原则性
个案监督,是一项原则性很强的工作。通过对个案监督实践的总结,可以概括为以下主要原则:
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一般是通过会议审议,以多数人的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实行集体负责制。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就监督工作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安排建议,专门委员会可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但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对具体案件提出批评和意见,但不能以个人身份干涉个案,个案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事后监督的原则。个案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对司法机关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案件进行监督。但如果程序严重违法,如严重超期办案、超期羁押、越权办案等,不及时监督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人大也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及时监督。
监督有度的原则。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应当是“尽职不越位,决定不指挥,监督不代替”。对个案的监督,最终还要通过司法机关本身的纠错机制来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所监督的案件不能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只能通过摆出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意见的方式,责成司法机关自己去依法纠正和解决存在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并要求限时向常委会报告结果。
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的原则。从形式上看,个案监督的对象是事,但其落脚点仍要涉及对人的监督,即通过责成有关机关对违法乱纪、贪赃枉法者的严惩,举一反三,以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遏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案监督的几点建议
个案监督,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的随意性,监督途径不规范,程序监督不够等。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进:
进一步完善关于个案监督的规定,使之更具体、更有操作性。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通过了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在实践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近十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条例关于个案监督的规定已显滞后,也缺乏可操作性。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要在对个案监督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对条例进行修改,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规范个案监督的程序,提高个案监督的质量和有效性。首先,应对受案标准进行研究,减少个案监督的绝对数量件,提高个案监督的实际效果。其次,应对个案监督的途径和流程进行研究,制定具体而又可行的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再次,要在个案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进行创新,除以往的听取汇报、组织调查外,还应探索新的更为有效的方式和方法,提高个案监督的成效。
把握重点,一抓到底。要在大量纷繁复杂的申诉中,筛选出那些申诉有理、案情比较重大的;举证明确,判决与法不符的;妄法审裁,严重违法乱纪的重点案件进行立案。一旦立案受理,就要一环扣一环地抓下去,不见成效决不松手。对那些交办后敷衍推诿久拖不决的,应催办和限期汇报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调阅案卷、参与调查、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发出法律监督书等方法进行监督。在这方面,各地方人大都有成功的案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曾用三年多时间,坚持跟踪监督,使一起公安人员违法办案的错案最终得到纠正。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个案监督的力度,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对应付大人监督的敢于较真,对向人大监督叫板的敢于碰硬,才能让人大监督生威,让贪赃枉法者生畏。反之,个案监督则可能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