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工作制度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充分发挥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是人大代表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作为人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代表工作的开展应按照代表法的各项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代表依法履职的原则,包括代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以及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的原则。需要强调的是,代表履行的是公务性的职务,不少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相伴而统一的。例如,代表有参与讨论审议、决定各项议案的权利,而这同时也是代表应尽的义务。
切实保障代表法定权利的原则。为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代表的言论免职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此外,代表法还对代表履职的时间和必要的物质保障作出了一些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统一组织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都应予以时间保障,不能作为缺勤对待;闭会期间,代表所在的单位还需要提供一定的时间,保障代表用于调查研究、接待选民、履行相关职责。
适应代表活动自身特点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要从我国人大代表既是常任制、绝大多数又是兼职的这一特点出发,同时考虑到相当比例代表具有双重公务身份的现实情况,活动安排既要有统一要求,又要让代表有自主选择的空间,提倡自主性与多样性。
代表工作包括代表活动的组织、联络和服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组织代表活动,就内容而言,应以会议的议题和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为主;就形式而言,应坚持履职性活动与知情性、学习性活动相结合,统一组织与选举单位分散组织相结合,统一性、规范性与灵活性、多样性相结合。
人大工作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畅通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渠道和扩大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参与度是发挥代表作用的两项基础性工作。在健全代表的联系网络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代表的双向约见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行业、领域代表制度;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选举单位工作联系制度。此外,还要关注如何加强与一些在民意反映机制上具有代表性层面(如来自社区代表,青年代表,非公经济行业代表等)代表联系,注意倾听各种意见。同时探索如何建立人大代表联系选举单位,代表接受选举单位监督的制度。通过健全代表联系网络,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使人大行使各项职权具有更广泛、更扎实的民意基础。
联名提出议案和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是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议案审议意见和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重在落实。督办工作应突出重点,提高质量。一方面关注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个案,一方面关注对全局工作和人民群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议案、书面意见的办理情况。
除了上面所讲的保障代表履职的法定权益以外,还要为代表的知政、议政、参政创造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并正在建立的一些制度,如为代表举办《改革与市情》讲座,《市政论坛》、《代表培训班》、《专题研究班》以及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要情通报会,参加专门委员会咨询组,向代表提供电子联络平台等都受到了代表的普遍欢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创新。
受理代表资格变动和选举单位、选民监督代表的有关事宜,这类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对其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监督权。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这方面需要研究、处理的问题也在逐步增多。如对个别代表素质、履职情况的质疑,罢免代表要求的提出,代表资格终止和暂行停止事项的处理等都需要在处理的方法和程序上依法逐步加以规范。
信访工作制度
人大的信访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形式,也是人大作为民意机关通达民意的重要渠道。
随着人民群众对人大机关性质的进一步了解和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人大的信访在内容上显示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议政类的来信比例越来越高,显示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全局工作的日益关注。涉法类信访占有相当的比例,显示了法制建设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已经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求决未果的事项也不少,显示了公民期盼权力机关切实发挥监督职能,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热切愿望。
人大的信访工作主要包括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接待以及信访件的综合分析。信访工作具有很强的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群众性。在工作制度和具体办理上要注意把握两点:
分理与归口的统一。由于人大涉及的工作范围广,人大机关常设的工作机构类别又比较多,因此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口也比较多。就接口而言,人大各工作机构和部门都有分理和接办的职责,但对外转办和督办总体上则应归口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机构,以提高办理的效率和督办的力度,同时防止对同一信访件出现处理意见的不统一。在当前,同一事项当事人向人大多位领导、多个部门重复信访或同一事各方当事人向多位领导、多个部门重复信访的现象屡见不鲜,把握分理与归口的统一尤其重要。
分类办理,突出重点,强化督办功能。抓好重要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是人大信访工作最主要的职责。人大对信访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类:一是转办,转交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处理;二是批办,对较重要的信访件,在有关领导阅批后,由信访工作机构把批办意见和信访件一并函告有关机关,要求责任归属机关处理,并报处理结果;三是交办,对有较大影响或与常委会监督工作有直接联系的某类或某项信访件,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后,交由有关机关办理,然后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汇报、提出意见。
作为权力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和渠道,人大的信访工作如何突出自身的特点,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这也是人大工作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问题。例如:
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上海市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从法规上确立了代表参与信访工作的法律地位。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已在实践方面进行了探索。代表参与人大的信访工作并非直接去处理信访的具体事项,其作用最重要的应体现在深入了解民情和强化督办功能两个方面。
人大开展的各项工作都要以了解民意为基础,尤其是监督工作、评议工作等。通过信访渠道、综合分析信访信息,从中可以提供许多有参考价值的意见。人大的信访工作在这方面尚有很大的空间有待探索与实践。
人大的信访工作如何在发挥人大作为民主机关、民主渠道的应有功能。人大的信访多、涉及面广,以市人大为例,每年近二万件信访件,触及全市工作的方方面面,反映了各个层面群众的呼声。从某种意义上讲,其综合性、真实性和功效决不亚于各种专业的民意调查。从信访的定期分析中可以看出,哪些问题是当前市民关心的热点,全市性热点问题发生了哪些变化和转移,这种转移反映了工作中的什么特点和规律,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什么预警点等等,诸如此类的综合分析是党和政府民主决策和日常工作的重要参考。如何形成科学的分析机制,建立信息综合分析的制度,这也是强化人大信访工作功能需要研究探索的问题。
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了解人大工作的具体制度,目的是为了把人大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在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也同样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课题,需要在学习与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