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人大工作交流>>更多工作交流>>正文
关于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若干问题
10月12日 9:30
 

   所谓人大述职评议,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依法评议和讲求实效等原则,以执法为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的形式听取选举、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提出问题、建议,督促整改的一项活动和工作制度。

  创新是人大工作不断跨上新台阶的动力。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开展了对所任命或选举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开辟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那么,当前述职评议工作的现状究竟如何?

  据悉,2002年下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所属11个设区的市和88个县(市、区)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问卷的对象是人大工作第一线的市县人大的工作人员。问卷调查包括评议对象、评议调查、大会评议、评议意见反馈、整改和处置措施等内容,基本涵盖了述职评议工作的全过程,总体上反映了全省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态势。接受问卷调查的人士普遍认为,述职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选举、任命干部监督的有益尝试。这同我们过去作出的基本评估是吻合的。实践证明,通过评议,探索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的新途径,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增强了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法制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推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一步畅通了民主渠道,密切了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了党管干部的渠道,是党委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与管理的有益补充。

  

  关于述职评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

  1、述职评议的法律依据

  人大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虽然述职评议这一监督形式在现有法律中尚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发展的观点看,从这一监督形式的实质看,述职评议符合宪法法律精神,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首先,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司法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正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有效形式。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这里讲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产生,是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它们的负责人来实现的;这些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实质上也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选举和任命的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也都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干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和司法干部自觉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正是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的体现,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义务。

  其次,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但对实施监督可能采取的各种形式,没有也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完善。这种创造和完善,是贯彻实施法律、丰富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和必备条件。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一府两院”被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好形式之一,是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结果。实践证明,它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的效能,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符合实际需要,符合法律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三,有些地方性法规对工作评议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山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代表在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评议结果,由组织评议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督促其研究并依法办理。”这实际上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支持。

  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述职评议工作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并使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目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中,许多已经制定了述职评议工作的相关办法或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些决定和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具有普遍约束效力,有力地促进了述职评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2、述职评议的法律意义

  首先,述职评议有利于增强被任命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在我国,由于长期封建法制的影响,专制和人治的社会积淀相当深厚,而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却相对淡薄。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干部重行政机关、轻权力机关,重上级意图、轻群众意愿,“官本位”思想严重,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能坚持依法办事。这完全背离依法治国的原则,严重影响法治的进程。人大任命的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对述职干部本人来说,本身就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动教育,有助于明确自己职权的来源,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和群众来说,能切身感受到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明确自己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宪法权力和责任,进一步树立民主意识,增强行使监督权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其次,人大的述职评议工作是具体的法治实践。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宪法,确立了其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治的首要原则就是民主,即主权在民。由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主人”对“公仆”的监控,是实现人民主权的过程。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吏”,即依法治权。述职评议是对行政和司法干部的职务行为进行直接监督,能够保证其职权的行使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防止其权力膨胀和滥用。

  第三,述职评议是监督法律实施的有效措施。法律制定和公布后,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督促执法、司法和守法主体认真贯彻和遵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产生真正的威力。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需要人来执行和维护的。实践证明,通过述职评议加强对执法司法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带头严格依法办事,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依权压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从而促进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第四,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上的新的开拓。如何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法定职权行使到位,是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也是推进法治进程的需要。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职权,为保证监督职权的行使,法律还规定了听取审议工作汇报、调查、视察、检查、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方式。但这些监督方式基本上是对事而不对人。有关人事监督的方式,法律上缺乏具体规定。述职评议在实践中恰好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它首先是一种富有成效的人事监督方式,并且具有将人事监督与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特点,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更加到位。

  

  关于述职评议的标准

  一、述职评议工作尚无切实可行的评议标准

  目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评议述职干部,因事先没有评议标准,只能就事论事地肯定一下成绩,提出一些希望,并没有对述职者作出明确的评议结论,导致述职评议“走过场”。有的用“三个有利于”作为评议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某项决策从当前看,可能对本地经济发展有利,从长远看,也许不利;从局部利益看,也许对当地经济发展有促进,从全局利益看,也许对国家法规的贯彻执行不利。还有的套用其他一些考评标准,把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其所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类似于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和政府部门的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没有体现出人大述职评议工作的特点。再则,没有客观的评议标准,述职者也既无依据进行述职,又无法在述职报告中作出合理的自我评价。因而,述职评议工作也就不可能取得好的成效。

  

  

  二、法律未对述职评议作出明确的评议标准或规定

  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述职评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述职察看其履行职务情况,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并督促纠正,保证被任命干部的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并对不称职的干部依法作出处置。人大常委会对述职干部的评议,应有别于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的考察和政府部门对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应从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的角度,察看其任职后履行职务情况,侧重于对其是否胜任现岗位进行评议,并以此来确立评议标准。具体内容:(1)是否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或错误的。(2)是否依法尽职尽责履行职务,凡没有尽到职责,工作出现失误的都应承担责任。(3)是否具有民主的工作作风,凡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民主程序的行为都应督促其及时纠正。(4)是否在任职期间做到了廉政自律,凡对自己约束不严,发生腐败现象者,都应追究责任。(5)是否具有公仆意识和工作取得了实绩,凡没有公仆意识,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没有实绩者,都应视为不称职。

  关于述职评议的依法规范和完善

  运用法律对述职评议工作进行规范,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述职评议已在各地人大普遍开展,且在实践中已经初步显现出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必要通过法律创制(如在监督法中)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二是各地进行述职评议的具体操作方式不一致,其中存在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作出规范的、程序性的、实体性的规定。

  笔者认为,依法规范述职评议工作,应在稳定各地人大基本做法和的基础上,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关于述职评议的对象 

  要做好述职评议工作,首先应明确述职评议对象的总体范围。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只对自己任命的“一府两院”部分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有的地方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有的地方进一步扩大到人代会选举的“一府两院”干部。笔者认为,根据述职评议的目的和法律依据,述职评议的总体范围应为:人代会选举的所有干部以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其次要确定每次进行述职评议的具体对象。有的地方拟订于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中,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有的地方却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由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临时决定。如此操作,体现了计划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既有年度计划,又可临时适当调整。但笔者认为都应由常委会会议决定,不宜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议,一定数量的委员也可以联名提议。

  关于述职评议的主体

  从目前各地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总体情况来看,一般是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述职评议,有的还吸收部分人大代表及公民参加。笔者认为,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应对不同的述职评议对象,设定不同的评议主体。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其评议主体应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代会选举的所有干部,其评议主体应为选举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对自己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时,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及公民可以参加并提出评议意见,但不宜参与评议投票;对人代会选举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时,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应当参加并参与评议投票或审议发言,参与的公民可以在会后提出评议意见,但不宜在现场参与评议投票或审议发言。

  关于评议对象在任期内接受评议的次数

  目前,有些地方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基本上在任期内评议一次,但对人代会选举出来的干部接受评议的次数一般没有规定。笔者以为,确定接受评议的次数,应当有的放矢。因而,一般来说,对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在其任期内进行两次述职评议为宜。其中,一次安排在其任期1—3年间,一次在其任期届满时。

  关于述职评议的方式

  眼下,各地人大一般采取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进行述职评议。笔者以为,述职评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不能把它混同于一般的收集建议和意见的社会监督方式。为此,对不同的对象,评议方式应有一定的区别。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一般应采取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评议。区别这些干部的不同情况,也可以采取在主任扩大会议等方式进行。如,对国家安全厅(局)长的述职评议,即以范围较小的方式进行较为合适。对人大选举的干部的述职评议,安排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进行可能更为合适。

  关于述职报告的内容设置

  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述职干部将述职报告的内容混同于本单位的工作汇报。事实上,述职报告的内容范围从某种意义上决定着述职评议的质量。述职报告的重点,应当是述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其中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加强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效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等。

  关于测评标准和测评结果的效力

  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在述职评议中对述职人履行职责情况往往以按电子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测评,而且各地测评标准不尽一致。如,有的地方测评标准是优秀、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有的则是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严密地说,此处的“基本称职”的标准是不够科学的。故而,测评标准以优秀、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选择更为合适。

  各地一般将测评结果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等,作为对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有的地方同时规定,测评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的述职人员,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予以免职。但对怎样确定不称职,却未作具体规定。笔者以为,述职评议的投票测评中,不称职的票数超过半数,即,优秀票与称职票之和不超过实际参加评议人数半数的,应当视为不称职。对确定为不称职的,应直接免去其职务,不必再提出免职议案或罢免案。因为测评结果已经表明,述职人不再受到权力授予主体多数成员的信任,如果再进行表决是否予以免职,就违背了“一事不再决”原则。

  关于述职评议对象的申辩权

  有的地方在联组评议发言后,投票测评前,允许被评议人就评议发言中提出的问题和批评意见进行申辩。有的地方则要求被评议人对评议发言中提出的问题和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听取被评议人的申辩。笔者以为,由于评议发言所涉及的问题直接影响对被评议人的投票测评结果,而投票测评结果又能对被评议人发生相当的效力,所以被评议人应当拥有当场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

  关于述职评议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述职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力,必须事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保证评议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为此,应广泛深入地搞好任职情况调查,多方了解情况和意见。可在评议前将述职评议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作为评议的依据之一。述职评议的过程、结果应通过大众媒体全部向社会公开,并请公民参与旁听,现场提出建议意见。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绝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民主性和公开性还处于不十分透明的阶段。

  

  关于述职评议的扩延与权力制约机制的构建

  面对党和人民对法治社会的呼唤与渴求,面对权力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从而导致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严峻现实,尽快构建普遍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也是当前法学研究的热点。在我国,如何构建权力制约机制,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众多的主张要么缺乏实践基础,陷入形而上学的纯理论思考的误区,要么无视国情,局限于对西方三权鼎立体制的研究结论。笔者以为,有关的研究探讨必须着眼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必须追踪实践的结论。

  述职评议这种自发产生的监督形式,近十几年来,在我国从个别地方率先实行到各地普遍实行,从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尝试采用到省级人大常委会普遍采用,从评议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到评议人代会选举干部,从行政司法干部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述职到人大代表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述职,一直呈现出强劲的扩延趋势。它之所以能够自发地强劲扩延,根源在于它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顺应民主的根本要求。述职这一方式落实了权力授予者对权力行使情况的知情权。当前,知情权没有很好地得到保障。政务公开等是保障权力授予者知情权的一个有效的措施,但所公开内容只是面上的工作,即一个单位整体的工作,至于“一府两院”具体每个干部的工作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怎样,人大代表及群众并不了解。评议则在于落实权力授予者对权力接受者的监督权,实现对权力行使情况的评判、督促改进。述职评议成为极有价值的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有力机制,其可贵之处还在于它本身是从民主土壤中自生的,具有天然的民主生气。

  当前,应在依法规范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实现述职评议的广泛化。所谓的广泛化是指凡是由民主选举任命的权力都要接受选举者的监督。无论是政党、社会团体还是群众组织,都应如此。如村委主任必须定期向选举他的村民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各级党委的书记是本级党委会民主选举的都要向党的本级委员会述职并接受评议,是上级任命的向上级任命的党委会述职等等。通过述职评议的广泛化,使权力接受者必须接受权力授予者的有力监督制约成为颠扑不破的政治公理!从而建立起广泛民主的、完善的、层级分明又直接明了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述职评议的扩延形成广泛的权力授予主体对权力接受主体的有力监督机制,应该成为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主干。

  

  关于当前述职评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各地人大工作实践看,目前述职评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议的公开化、民主化和透明度不够,评议的真实性、权威性不强,评议所不可或缺的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缺乏足够的力量支撑和保障;跟踪监督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制度、办法和机制;评议工作中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欠缺,刚性不足,监督的实效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此外,还有如下问题值得重视。

  

  关于确定述职评议对象的问题

  如何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由于述职评议工作中诸多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一些地方在具体确定述职评议对象时,就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主要表现在:评好不评差。即对工作搞得比较好的或群众没有什么反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而对于群众不太满意或问题比较多的人往往不敢评议,怕“捅了蚂蜂窝”,难以收场;评小不评大。评议对象往往选择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和“两院”的副职领导人进行评议,而对政府领导人和“两院”正职领导人很少进行述职评议;评人不评己。从目前述职评议的情况看,对象往往局限于“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负责人,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还未普遍展开。

     一般来说,确定评议对象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要着重安排“一府两院”领导人及重点岗位上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二是要与同级党委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及人代会确定的大政方针相对应。三是安排被任命人员述职的时间要适中。四是确定述职评议的人数不宜过多。

  关于撰写述职报告的问题

  撰写述职报告是述职评议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述职报告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评议的效果。述职报告要达到三个字:“真、实、象”。所谓“真”,即要求述职报告的内容要真实可信,不能有虚假陈述;所谓“实”,即要求内容要实实在在,不放空炮,不说空话、套话;所谓“象”,即要求述职报告的内容恰如其分,文如其人。从一些地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讲成绩多,讲问题少,且往往把集体的工作和成绩人为地归于个人。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则讲客观因素多,讲主观因素少。甚至有少数人把述职报告变成向人大论功行赏的“功劳簿”。

      一般来说,述职者撰写述职报告应当注意掌握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明确述职的目的,端正述职的动机。二是在内容上,应突出重点。三是要充分地、实事求是地剖析存在问题。四是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要对述职报告进行认真把关。

  关于述职评议前的调查问题

  在述职评议之前,常委会组织力量对述职者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这是搞好述职评议的关键环节。调查搞得准不准,实不实,直接影响到评议的深度和效果。目前述职评议前的调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调查的面还不够广,方式比较单一,对被调查者的情况掌握得不够全面、准确等等。

  因此,作为前期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除了在有关机关(包括其对口机关)进行调查了解外,还应面向社会,进一步扩大了解的面。在评议之前,将拟评议的对象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让广大群众主动有序地参与评议活动,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评议工作的人民性。在评议调查的方式上,除了召开座谈会外,还可以通过个别访谈、发放问卷、设立征集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到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可委托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等等。

  关于撰写评议意见的问题

  评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在评议工作的基础上,对述职者下的一个结论性意见,它是评议工作的一个重要成果,同时也是受评人整改的依据。目前在撰写评议意见方面主要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好话比较多,对存在问题讲得不够具体、不够深刻;二是空话比较多,整改意见不够具体,可操作性较差,令被评者在整改时一头雾水,莫衷一是;三是大话比较多,整改的要求和目标比较模糊,给整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撰写评议意见应该客观公正,具体准确。具体应掌握三个原则:一是适度性原则。对成绩的肯定,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文字要适中,不宜讲得过多,更不能人为地拔高,否则既有与述职报告内容重复之嫌,又不利于述职者认真整改,进而会影响评议的效果;二是客观性原则。在实践中,有的同志感到,评议意见难写,特别是归纳被评者的缺点和不足时,有些问题难以把握,有些是由于受到条件限制难以搞清,一时难以下结论。对于这些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对述职者要坚持看主流、看本质,抓住主要的问题来提意见和建议,而对于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不必过于纠缠。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只要是有理有据,有利于被评对象改进工作的,就应当一一列出,不必遮遮掩掩。而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可以不必急于下结论。三是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评议意见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目标要表述得要具体明确,提出的建议要有可操作性。对一些难以在短期解决的问题,尽量少写或不写。

  关于述职评议中的“造假”现象

  综合上述情况,当前述职“造假”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言过其实。把三分成绩夸大成七分,把下面干的说成是自己干的,把集体功劳归于个人。二是报喜不报忧。只讲“过五关、斩六将”,不提“走麦城”;谈成绩浓墨重彩,讲不足轻描淡写。三是避实就虚,隐情不报。对自身不廉洁、不检点的行为只字不提,甚至标榜自己如何廉洁勤政。四是例行公事,敷衍应付。对人大搞评议认识不端正,讲完了事,述而无效。

  评议“造假”也有诸多表现:一是不想评。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觉得自己到人大工作已经是“二线”了,没有什么必要再对“一线”的工作指手划脚。二是不愿评。有些同志来人大工作前就在“一府两院”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感觉自己当政时人大非常鼓励支持,自己干人大了也不能太“难为”现任者。三是不敢评。有的参评人员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怕把话说多了影响个人感情,说重了又得罪人,最终选择三缄其口。四是不真评。个别人甘做“和事佬”,审议发言不接触矛盾,不直面焦点,不解决任何实际问题。

  

  关于改进述职评议工作的相关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述职评议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一是改进评议方式,提高公开化、民主化程度

   党的十六大指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述职评议作为一项社会关注的人大工作制度,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和配合。

  推进公开化  述职评议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搞好人大述职评议,既要发挥代表作用,更要发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从实践看,述职评议的公开化程度在逐步提高,但还很不够。现在评议的触角只限于被评议单位、部分代表和下级人大,覆盖面还不够宽。要逐步扩大评议影响力,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扩大述职评议的宣传效应。如对评议动员会、评议工作的动态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积极探索评议公示等制度,无论是评议对象的确定,评议干部的履职情况,还是评议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政知情程度,使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扩大民主化  拓宽民主渠道,让人民群众都来参与人大监督工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更好体现人民群众愿望与要求的重要保证。评议事项的确定要多听取社会各界的反映,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调查研究要在广度和深度上突破和延伸,在一般听汇报、开座谈会的基础上,创新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如采用发放民意测验表、问卷调查表、召开听证会、电话采访、网络调查、随机抽样测试等手段,多渠道、多途径地掌握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信息容量,减少评议调查的表面化、浮浅化,防止失真、失实、失信。建立评议会公民旁听制度和评议整改公民督导员制度,依靠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

  提高透明度  评议对述职干部而言,是一种压力机制。这种压力不只是一种内部压力,更重要的体现于来自于社会的外部压力。外部压力的形成主要依赖于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其切入点主要在于新闻舆论要逐步从目前的程序性报道向实质性报道转变。对述职评议的宣传,不能报喜不报忧,报优不报劣,对问题轻描淡写,原则笼统,不着要害。要改进报道的方式,评议的实质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特别是对评议中发现的典型的违法事实和案件要敢于曝光。要实现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提高述职评议的综合效应。

  二是建立评议保障机制、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

  探索建立评议发言免责制度  代表法规定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其立法本意就在于保障代表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为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会上敢于讲真话、讲实话、讲“刺耳”的话,应探索建立评议发言免责制度。只要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诬陷,即使个别细节问题上有出入,言辞有些过头、有些偏激,也不应指责,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探索建立委员回避制度  如果参加评议的委员特别是在评议会上发言的委员,与被评议干部存在利害上的关系,容易导致讲成绩多,拔得过高,或者借机发泄私愤,进行报复,这样就失去了人大监督的公平性与公正性,难以起到通过监督推动工作的效果。要探索建立代表、委员回避制度。只要与被评议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关人员就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的书面报告,被评议干部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提出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请求。是否进行回避,由主任会议决定。

  探索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对积极配合人大评议,执法工作成绩突出,代表和群众公认度高的任命干部,要进行表彰,并把评议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而对评议中反映问题比较多、争议比较大的干部,建议党委组织部门该调整的调整,该处置的处置。要建立委员人身权利保护和防范机制,为评议主体设置法律屏障。

  三是探索建立述职评议实绩评估机制

  增强评议意见的可操作性  整改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评议的实效主要就体现在整改上。要把着力点放在增强评议意见的可操作性上。首先,评议意见切忌面面俱到,要重点抓住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事关全局性、根本性的突出问题,坚持少而精,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其次,评议意见要尽量实体化和具体化,不宜太原则化,防止概念化和口号化,必要时可以点出急需整治的典型问题和个案,力求细化,使整改工作更有针对性。第三,评议意见要提出整改的阶段性目标、实施步骤、工作环节和应达到的实际功效。

  确立量化与评估机制  从多年的实践看,述职评议工作缺乏一个科学的评估机制,可比性缺失,没有形成一个评估评议成效和作用的有效机制,很容易使整改工作乃至整个评议工作走过场。要积极探索建立评议整改量化机制与评价制度。一是把定量分析与定性评判结合起来。定量是定性的基础,没有定量定性就失去了科学性和权威性。要设定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数,如任命干部的法制意识,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水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率、败诉率等多项指标。二是把人大的评议与社会的评判结合进来。述职评议的成效、得失,既要接受人大的验核,更要接受公众的评判。通过问卷调查、听证、民意测验、网上统计等手段,让人民群众来回答述职评议的实际成效。还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托他们科学的测定方法和统计手段,提高评议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是加快述职评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各地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制定述职评议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目前已有近三分之二的省市出台了评议工作的规定、办法、条例,或者在有关监督条例中作了现定。通过立法,对述职评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议主体、对象和内容,评议的方法、程序、环节,评议结果的使用、效果的评判与处置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使述职评议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

  五是处理好述职评议工作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

  处理好两者关系,一方面,党委要重视和支持人大开展述职评议。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述职评议是党委组织部门听取民意的一个窗口,了解民心的一种渠道,管理考察干部的一种补充。通过人大述职评议,对党委推荐并经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有利于拓宽党委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视野,使党的监督同群众监督和国家权力监督结合起来。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开展这项工作,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议事日程,听取汇报,研究问题,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各级人大要自始至终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述职评议。各级人大要增强党的观念,自觉维护党委总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述职评议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对评议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干部,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再依法作出有关处理决定。

  六是加强对述职评议工作若干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述职评议工作作为一项开拓性的工作,目前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一些重要的工作环节和制度还有待于明确和规范,如评议意见的法律效力、评议测评与处置等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以积极、稳妥地推动述职评议工作。

  评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  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只有在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约束力。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通过评议调查,可以对任命干部和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其效力和作用远不及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对述职评议的意见可以参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作出决定的做法,先由主任会议初步拟定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评议测评与处置问题  按照评议公开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评议测评是符合这一发展方向的。但是,总体感觉,目前在评议中搞测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主要是法律还相对滞后。测评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投票表决,一旦进入表决程序,就意味着进入法律评判的实质性阶段,正如审议报告和人事任免一样,如果不过半数通不过,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评议测评如果不过半数,就表明人大对任命干部不信任,该怎样处置,是免职、撤职,还是罢免,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预见,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各种内外部条件的成熟,评议测评等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的手段将会被普遍采用,甚至由此提升为规范的信任投票制度。 



 
   来源:人大网    作者:凝力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