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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权威 推进依法执政———纪念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50周年
10月12日 10:6
 

  2004年9月20日,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50周年纪念日。经过五十年的曲折发展,宪法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随着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方式的改善,宪法的权威将得到更切实的维护。

  一、长治久安的保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关于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一系列规定,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国家机关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全面的规定,是人权的保障书。国家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坚决制止和纠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历史证明,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就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只有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1954年,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卓绝革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翁的事实,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毛泽东同志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1954年宪法施行的最初三年,据彭真同志回忆:“那个时候,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毛主席、周总理常问:是不是符合宪法?”那三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多部法律、法令,并抓紧了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讨论决定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如第一个五年计划、年度计划与预算,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实行得比较好。那几年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开展较好的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比较正常,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本来,有了宪法,1956年,党的“八大”又提出了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政治主张,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应当进一步前进。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健全,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主要是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中存在的弊端没有得到解决,到了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兴起后,宪法便不再被认真贯彻实施了。1958年的“大跃进”以及以后的反右倾、“四清”,特别是“文化大革命”,都是以群众运动的方式搞建设,搞阶级斗争,其结果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宪法的权威荡然无存,党与国家的关系,党与社会的关系,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都由此而变得不正常。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证明,宪法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因此,共产党和党的任何领导只能带头遵守,而绝不能违反,更不能以任何借口去任意废除它。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我们党深刻总结了以群众运动的方式追求直接的非制度化民主的教训,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0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不久,修改宪法工作开始进行。

  1982年,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写入党章,把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改善党的工作状况的问题提到了法制建设的层面上。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经修改的宪法被表决通过。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很好地处理了党与国家的关系,党与法律的关系,为推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打下了法制基础。

  在着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强调依法执政的今天,我们更能感受到宪法对于长治久安的伟大意义。

  二、依法执政的基础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宪法和法律在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个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跃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执政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所从事的政务管理活动。执政党领导国家,直接掌握国家政权。依法执政,要求国家政权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运作。强调国家政权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运作十分重要,这些机关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国家的各种权力等资源,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权力很容易被滥用,不仅不能为人民服务,反而会损害人民的利益。提出依法执政,表明中国共产党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从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结合自身的变化,从制度创新和法治的层面上要解决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

  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奋斗,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二是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由此,带来了党在新世纪必须面对并认真解决的两大历史性课题:一是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二是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面对这种新的变化,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提出了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总体构想:“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作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个构想,强调构建一个好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好的制度框架、好的组织体系,还考虑提高执政党运用法律和制度以及其他资源,领导、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本领和水平,包括处理好党的执政与国家政权活动的关系。

  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依宪执政,要求党依据宪法对国家实施领导,发挥国家政权的职能和运用法律武器的力量,以此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党的主张。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是依法执政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国家政权体系运作的最高准则。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权力体系中行使执政权,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因此,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要理顺,要使党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架内,领导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依照既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法规,选举国家各职能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权力职能,而不是干预或者代替他们履行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党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不是放弃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要求,在依法执政的情况下,各级党委要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继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大事,在支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同时,保证各方步调一致地实现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这是在依法执政的条件下对各级党委赋予更大的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人事任免等职权,充分发挥人大在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益整合中的平衡、协调和保障功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切实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做到这一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领导作用,强化在人大工作的党员的执政党意识,保证党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依法执政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和新的社会环境中,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面临的新课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应当不断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供新鲜的经验。

  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

  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内在要求。

  要维护宪法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制度是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党领导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按照宪法的规定,由人大选出同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负责人,也就是赋予这些官员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既讲究工作效率,也要讲究合理分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人大应当对这些官员实行有效的监督。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也是各类监督中最高层次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制约,也是对“一府两院”履职的支持。人大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定的监督形式,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大负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要维护宪法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坚持党领导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相适应,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培育、传播、构建法治精神,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使依法治国的主张变为社会多数成员的信仰。在全社会普及法治观念,不仅仅是教育人民群众认知已有的法律条文,而是教育人民群众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主动参与法律监督,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

  要维护宪法权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切实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权利。要探索多种途径,方便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方便人民群众经常性地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要深入了解各方面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切实代表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途径和形式,准确和迅速地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从而把人民的力量和智慧凝聚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注:该文发表于文汇报(2004年9月20日第十版头条)



 
       作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立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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