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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4月6日 13:17
 

   内容提要

  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这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愈益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益突出,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应当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创业,转变择业观念,消除各种障碍,为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这对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对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三次修改,这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愈益重要,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决定经济制度的性质。但是,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相应地变革。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我们对基本国情认识不足,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问题缺乏正确认识,因而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上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必要性,遏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到了“文革”期间,甚至提出“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把个体经济都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非公有制经济几近消亡。这严重脱离了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的实际,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不断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以后三个宪法修正案对这一条的修正,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的,集中反映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演进轨迹和历史定位。

  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标志着我们在认识上对个体经济的否定之否定,使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个体经济从此受到宪法保护,得以恢复和发展,并为以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标志着我们走出了只能发展雇工不超过7人的个体经济的认识误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突破,使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加重。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标志着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跨越式发展,无论在企业的数量规模上、就业人员的数量素质上,还是在生产服务的领域上、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上,都不仅是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而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这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一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从原来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表述上与这一条第一款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语句一致起来,在内涵上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不仅限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都同样受法律保护;二是在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表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仅要引导、监督和管理,还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给予鼓励和支持。这标志着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更加完善,更加符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更加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纵观宪法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的不断修改完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20多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脉络,就是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更加巩固。

  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而言的。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一根轴上的两个车轮,共同推进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非公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作用。

  首先,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的速度增长,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20%以上,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2002年,我国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2377.5万户,从业人员4743万人,比1992年分别增长59%和92%。而私营经济发展尤其迅速,2002年已发展到243万户,从业人员3409万人,分别比1992年增长16.5倍和13.7倍,平均每年增长33%和31%。由于个体、私营经济高速发展,它们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已从1979年的不到1%,增长到目前的20%以上,加上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在一些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如浙江省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纳税额和出口额分别占全省经济的47%、40.6%和79%。

  第二,有利于吸纳劳动力就业。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劳动就业面临严峻的形势。以2003年为例,城镇新增劳动力1000万,其中包括212万高校毕业生,加上近几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全年城镇需要安排劳动就业的人口达2400万人。今后几年,城镇新增劳动力每年将保持1000万人的规模。目前,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超过8000万人,另外农村还有1亿以上富余劳动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今后农民进城务工的人数还要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对缓解就业和再就业的压力作出了并将继续作出重要贡献。2002年末,全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8152万人,比上年增加678万人,约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33%。1992年以来,个体、私营企业年均净增600万个工作岗位,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社会新增就业岗位的3/4。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对全国66个城市劳动力就业状况的调查显示,目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有65.2%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带动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不够合理,集中表现在第三产业发展滞后。而个体、私营经济很多都是从事第三产业的。1999年,个体经济中从事第三产业的占个体工商业总户数的82.22%,从业人员占个体工商业总从业人员的77.15%;私营企业中从事第三产业的86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数的57%,雇工人数占42.26%。这就大大加快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带动了一批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以来,民营科技企业迅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实现技工贸总收入和上缴税金平均以30%多的速度增长。到2001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发展到10万户,企业员工644万,技工贸总收入18470亿元,企业资产总额超过24800亿元,出口创汇319亿美元。与发展初期的1992年相比,企业数增加了3倍,技工贸总收入增长了61.2倍,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个显著的亮点。

  第四,有利于优化和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公有制可以而且应当有多种实现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一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的联合、兼并、嫁接、租赁和拍卖等提供了现成的对象和有效途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公有制经济实施股份制改造、募集股本创造了条件。公有制经济参股或控股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也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到2001年末,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占社会投资的比重已达到38.5%。

  第五,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主体通过相互竞争、合作,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公有制一统天下、国民经济缺少活力的局面,激活了市场的竞争机制,为公有制经济提供了竞争对手,促使公有制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加快改革步伐。

  非公有制经济还在方便人民生活、增加财税收入、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不可或缺的法制保障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方面的规定。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仍然受到来自观念、体制和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在地区、行业之间发展还很不平衡,非公有制经济的应有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发展潜力还很大。我们应当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给人们吃“定心丸”,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创业,转变择业观念,消除各种障碍,为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消除体制性障碍。目前,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仍然存在,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和投融资等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限制。有的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经营、投资立项等环节上实行比公有制企业严得多的审批要求;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难以平等地获取和使用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还有的地方和部门的管理人员对非公有制企业随意干预,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设置一些障碍,有的甚至刁难勒索。所有这些都阻碍或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要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要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我们要根据这些要求,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主体、产权、交易、税收、融资、投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据统计,2002年我国城镇家庭财产平均每户为22.8万元。私有财产中,不仅有个人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而且还有机械设备、厂房等生产资料,以及股票、债券等投资性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通过千辛万苦去创业、千方百计搞经营、千山万水找市场,合法取得的财产。但是,至今尚有不少私人投资者担心自己的财产安全缺乏有效保障,因而不敢增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有的甚至“见好就收”或将资产向国外转移。“人有恒产,则有恒心”。我们应当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使他们放心大胆地搞经营、谋发展,解除后顾之忧。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们还要抓紧制定物权法,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政治上关心和爱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的十六大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次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有关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表述。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只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就与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必将调动他们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另一方面,要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要依法进行。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公共服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依法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经营,防止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各类服务,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目前,有些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相当突出。一些企业在市场秩序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暴利,往往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如欺诈,不讲诚信,搞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行贿、回扣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消费者权益,又减少国家税收,还破坏市场秩序,必须依法予以制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应当自觉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公平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退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有些企业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劳动报酬低,有的企业还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有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忽视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频发。有些企业劳资关系不协调,未形成企业主与职工之间的平等关系,职工在企业中的民主管理权利得不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十分迫切。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企业主和职工是一种新型的劳资关系;要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要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推进民主管理;等等。

  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导下,在宪法的有力保障下,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必将取得更大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2004年04月06日第九版)    作者:胡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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