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的20余年的历史,是对社会主义认识日益深化,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的历史;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历史;是坚持以实践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历史。20余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历史经验极其丰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深了对社会主义民主监督的理解,重新建立起社会主义监督体制。人大监督作为这一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20余年间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恢复到发展直至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解放思想,“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立足中国国情,不断“使思想与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督工作。
一、破除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上的“左”的思想禁锢,端正认识,重新确立了人大监督的最高法律地位
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把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相等同,并当作资产阶级的国家学说来批判,认为对权力的制约不过是资产阶级掩盖其阶级专政和国家本质的障眼法,是一种异已力量对权力的抵耗,因而为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这种“左”的思想对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结果,人民的“公仆”一旦重权在握,就可以不受约束,终于酿成十年内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任务,这是新时期建立和加强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开始,也是人大监督工作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开始。
1、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和社会关系学说出发,重新认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社会监督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学说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它凭借从社会那里接受了的公共权力承担者的身份,通过掌握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进而逐渐垄断了公共权力,并使公共权力的性质从服务于社会逐渐演变为对社会实行统治和压迫,这使社会必须充分利用其作为公共权力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多种途径来监督、制约国家,使国家真正成为为自己服务的工具。无产阶段专政的国家同样是阶级专政的国家,不仅同其他一切阶级国家一样,存在着与社会脱离的倾向,有着接受社会监督的必要,而且它作为人民群众自己的国家,在本质上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的社会公仆,要实现其历史使命,建立无产阶级新型民主,也必须以社会监督为根本保证。正如列宁所说:“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到来以前,社会主义要求社会和国家实行极严格的监督。”
2、从政治权力的自然属性出发,重新认识对权力进行外部监督与制约的必要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在现阶段,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只能以间接民主制为国家民主的主要形式,人民靠选派代表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就出现了权力主体与权力行使者不完全同一的现象。由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扩张性和排他性,使掌握它的人倾向于扩展权力,并通过权力的运用追求自己及所属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权力,尤其是不受制约的权力本身就具有腐蚀道德、侵犯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对抗的潜在倾向,这使代表国家以政府名义行使公共权力的具体个人既有可能无意识地消极渎职,更有可能有意识地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在这种情势下,仅仅按传统观念把管束和限制本身就有着扩张倾向且对道德有着腐蚀性的权力诉诸于个人的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一个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所指出的,为限制和约束滥用权力的现象,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
3、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出发,重新确立人大监督的最高法律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权力制约机制的基本方向和核心在于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的。由它开展监督工作直接代表人民的意志,最具有人民性,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江泽民同志指出,“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1982年制定的新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职权;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从而最终确立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使其成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机制中最高层次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二、澄清在开展人大监督与加强党的领导两者关系上的模糊认识,做到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
长期以来,在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和党政不分的历史影响下,人们习惯于接受党委决定、政府执行,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领导方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人大监督是与政府唱对台戏,将人大监督在某种程度上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这种认识忽略了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在目标上的一致性,不利于人大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出发,澄清认识,始终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监督工作的全程。
1、加强国家权力机关与党的组织间的工作联系,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首先,在组织重要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前,主动向党委报告,取得他们的同意和支持。其次,在监督工作中,遇到自身难以解决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反映,请党委出面协调和支持。最后,对重要的监督决定,如撤销“一府两院”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提出罢免案等,及时向党委汇报,征得党委的批准和支持。
2、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会把握其精神实质,并把这些精神实质渗透到监督工作中去。把人大监督的过程,当作动员和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执行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政策和部署党委工作的过程。通过监督,及时督促“一府两院”纠正工作中的偏差,保证党的意图的实现。
3、通过发挥国家权力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来实现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党委设在人大机关的、由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党员负责同志组成的党的组织,其主要任务就是保证党委的决议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得到贯彻落实。人大党组通过请示汇报制度,听取党委的指示,通过发挥党员委员和党员代表的作用,保证党的主张和意图的实现。人大机关的党员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深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党的领导。
三、打破机械的“全面监督观”,坚持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客观实际出发,突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心
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人大监督权,但对监督内容规定得比较宽泛,几乎包括“一府两院”工作的所有方面。于是有人认为人大监督既然是覆盖面广的“全面监督”,就应事无巨细,样样监督,认为监督越多越好。针对这种机械的“全面监督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求实精神,把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方面,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坚持监督大事原则,突出重心,有的放矢开展监督工作。
1、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监督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解放思想,将“从实际出发”的哲学命题转换为“从国情出发”的战略学命题,从而把党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人大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党的经济建设中心,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开展监督工作:通过监督有关改革和发展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保证国家政令畅通和经济建设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通过对有关市场秩序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及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宏观调控;通过监督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围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展监督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十四大提出,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存在不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严重阻碍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人大监督抓住这一重点,紧紧围绕严肃执法,围绕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工作,通过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监督机制,使监督法律贯彻实施内容具体化,加大监督力度,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
3、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人大监督是具有人民性的监督,要从根本上维护人民利益,必须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选择人民群众申诉、控告较为集中的问题,听取“一府两院”的情况汇报,通过对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大,矛盾尖锐的问题组成特定调查委员会或提出质询案,通过对直接关系到群众生活、群众利益而又久拖不决的问题直接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来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克服监督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倾向,坚持以监督实效作为衡量人大监督工作的主要标准,促进监督由形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化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在不敢或不愿大胆开展监督工作的重重顾虑下,人大监督存在着“只栽花,不栽刺”,“会上议一议,会后无声息”的形式主义倾向,没能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应有的作用。为克服监督“走过场”的倾向,纠正监督不力的状况,各级人大坚持从实践标准出发,以监督是否取得实效作为衡量监督工作是否到位的标准,积极探索发展、完善监督工作的新路,促进监督由形式化向实质性转变。
1、制定地方性监督条例,使监督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是由多个环节紧密相连而形成的有机整体,要强化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就必须把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在现有法律法规对有关规定还比较原则的情况下,各级人大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经验,制定实施监督的办法或条例,进一步细化宪法法律规定的人大监督职权,完善监督程序,便于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的操作。同时,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创造的通过代表评议和干部述职评议实施监督的新形式,也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肯定,为人大强化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从单一的事后监督向决策性监督、参与性监督和跟踪性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转化。在政府决策酝酿阶段,实施决策性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行将出台的决策进行论证,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一些具有预见性的意见建议,以防止肓目性和随意性,避免不成熟的决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阶段,人大进行参与性监督,以有效防止“一府两院”工作偏离法律和政策轨道;对国家机关贯彻法律和政策的行政后果实施跟踪性监督,及时发现“一府两院”工作失误,在限定时间要求其纠正失误,并按时反馈整改情况,从而提高监督质量。
3、将监督权与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的行使有机结合。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渎职行为、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定程序罢免;对需要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引导、保障和约束的,依法向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或建议,从而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解放思想没有止境,实事求是是永恒的课题。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深入,人大监督在今后工作中必然会遇到更多艰巨的任务,我们唯有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试验,积极探索,在实践中努力开拓新思路,创造新办法,才能解决面临的难题,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积极作用,才能不断开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