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年底,笔者随上海人大系统赴澳大利亚培训团,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就“立法规则及实务”主题进行为期21天的培训和考察。在澳期间,听取了澳大利亚政府结构与过程、政府监督与监管、政策咨询和澳大利亚的法律来源等课程,现场考察了澳大利亚国会、高等法院,新南威尔士州议会、州法院、州调查官办公室等,在州法院现场观摩了陪审团的产生过程。通过培训和考察,对澳大利亚议会以及法律体系有了初步了解,对澳大利亚议会制度有了较为感性、直观的认识,在此略述一、二,与大家分享。
拥有多部宪法的国家
据布朗教授介绍,澳大利亚共辖六个州(相当于我国的省)和一个直辖区及一个领地,分别是: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和首都直辖区(堪培拉)以及北部地区。澳大利亚不仅有一部成文的联邦宪法(有别于英国,而与美国相似),而且所属各州也有自己的宪法。联邦宪法制定了联邦议会的权力,其中包括外交,贸易,国防和移民。现行宪法自1901年1月1日各殖民地结成澳大利亚联邦之日起生效。其宪法的修改只有经公民投票且六个州中至少四个州的多数选民及全国多数选民赞成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自从联邦成立以来,先后共有40多项提案交公民投票表决,其中8项获得通过。澳大利亚虽是个独立的国家,但是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的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仍是澳大利亚的正式女王。女王根据选举产生的澳大利亚政府的建立任命总督。总督则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内阁部长。与联邦宪法相类似,澳大利亚各州的宪法渊源于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但是修改州宪法的权力属于州议会,而不需要经过公民投票。州议会和地区议会也实行责任政府制原则,州总督也由女王任命。
宪法规定,澳大利亚的司法权属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亚议会建立的其他法院。议会建立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负责处理联邦法专门规定的一些领域中的案件。此外,州法院在某些领域被授予联邦司法权。所有州、首都直辖区和北部地区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
澳大利亚曾率先对选举制度进行改革,例如实行不记名投票,进一步完善了现代民主国家的选举办法。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澳大利亚公民均有义务参加联邦和州选举的无记名投票。凡有资格参加选举的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参加投票,则将被处以罚款。
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和州议会
澳大利亚是一个独立的执行西方民主制度的国家,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其行政事务由内阁负责,内阁由总理主持。联邦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即由国会制定全国的法律,而民众共同关心的大事也在国会商谈。澳联邦国会成立于1901年,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女王(实际上由澳总督代表)、众议院(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组成。
众议院是澳大利亚议会中重要的一院。众议院中每名议员代表一个选区,任期一般为3年(截止至下次大选)。大选中获众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该党领袖就任总理,各部部长从该党联邦众议员和参议员中委任。在众议院中占第二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政府部长必须是议员。宪法规定众议员的人数须尽可能接近参议员人数的两倍。2001年11月选举产生的众议院,共有150名众议员,其中自由党68席、澳大利亚工党64席、国家党13席、乡村自由党1席、绿党1席、独立人士3席。众议院的主要职责:一是立法或修改现有法律;二是监督政府施政并控制政府的财政支出;三是代表选民表达意愿。众议院每年的会期为20周左右,一般从2月份到3月份,5月份到6月份,8月份到12月份,每星期的会期则从星期一到星期四。
参议院又被称为“州的议院”,由76名议员组成,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澳大利亚所属的六个州各产生12名,首都地区(堪培拉)和北领地各产生2名。各州产生的参议员任期为6年,每3年改选一半;代表首都地区和北领地的4名参议员任期最长为3年,其选举与大选同时进行。目前76名参议员中,自由党31席、澳大利亚工党28席、澳大利亚民主党7席、国家党3席、绿党2席、澳大利亚进步联盟1席、乡村自由党1席、单一民族党1席、独立人士2席。参议院拥有与众议院几乎相同的立法权,只是不能提出或修改有关税收和政府财政支出的法案。众议院制定通过的法律和议案必须经参议院批准才有效,即所有的法案都必须经过两院批准才能成为法律,因此参议院扮演着重要的制衡政府的角色。
在澳大利亚,内阁会议决定政策和制定立法。除非某些事项需要正式宣布者外,内阁会议的讨论一般不予以公开。部长们必须遵循维护内阁团结一致的原则。这是仿效内阁应向议会负责的英国模式。
澳大利亚的各州议会除昆士兰州、北部地区和首都直辖区实行“一院制”外,其他各州议会都实行“两院制”。昆士兰州在1922年废除了上议院。在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州,下议院被称为立法会议,在南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州,下议院称为众议院。五个州的上议院都称为立法委员会。
澳大利亚的议会专员制度
澳大利亚很晚才认识到建立议会专员机构的必要性。因为人们普通认为议会能适当地处理对行政决定的不满。然而,快速发展的官僚机构远远超过了议会监督的能力,使议会专员的设立成为不可避免。议会专员不像法院那样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主要考虑行政决定及作出决定的方法的质量。
第一部澳大利亚议会专员立法是1971年的西澳大利亚议会特派员法。接着各州和澳大利亚联邦的《议会专员法》纷纷出台。20世纪70年代,澳大利亚各州和联邦已经完成了议会专员的立法。而实际上,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极为类似。
议会专员法对议会专员及其办公室作了明确规定。一般说来,议会专员指的是联邦议会专员办公室或者三个代理联邦办公室的议会专员。议会专员由执政的政府挑选,被联邦总督正式任命。议会专员的中心职能是处理公众对行政的不满。在他收到公民对政府行政的投诉后,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并建议官员纠正问题。在没有得到官员满意回复的情况下,以报告的形式将其报告政府公开。议会专员有权调查联邦政府和“被规定的权威部门”。某些机构被排除在“被规定的权威部门”之外,如议会专员法规定的混合公司和团社,法规特别排除的个人或者机构、准司法机关、法官和国王委员会等。议会专员可以根据投诉人的投诉请求,通过三种方法开始调查:议会专员自行主动开始调查,个人或者法人的书面投诉引起调查,议会请求调查。在实施调查过程中,议会专员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可以获得和询问他认为适当的信息和问题。他还有权迫使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并给出证据,审查发誓的证人,进入和检查联邦房屋。
在州议会采访议会官员
澳大利亚的国会的伟岸不在于它建筑的高耸,而在于它所处的矮山的位置和支撑着澳大利亚国旗的造型独特的旗杆。所有去过堪培拉的人都知道,凡是澳洲公民和依法入境的旅游者,只要通过了安全检查,都可以自由地参观庄严的“国会山”。2004年12月3日下午,我们如约参观了新南威尔士州议会。这里不仅要通过安检,而且要把随身的包放在议会的大门外方能进入。
接待我们的议会官员是一位30多岁的英俊壮年男性,口齿伶俐,谈吐幽默。他甚至告诉我们,议会厅中间的辩论台的宽度是按照大于辩论双方的手臂长度而设计的,以避免在辩论中大打出手时相互伤及对方。
据这位官员介绍,只要议会厅里有空座位,澳大利亚的的任何一位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公民都可以旁听议会会议。不能直接进入议会厅旁听的公民,则可以通过电视和议会网站实况转播的全过程,来了解议会讨论的情况并进行监督。同样,澳大利亚的法律也保证任何媒体的记者进入议会厅,并对包括在议会质问时间内所进行的激烈争论,甚至颇为粗暴的提问和辩论等情况予以传播和广泛报道。这一做法使澳大利亚博得善于公开辩论的声誉,同时也是对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监督。
出于新闻从业者的敏感,笔者就此采访了这位议会官员。当笔者问“新闻媒体对议会是否有失实报道?对失实报道如何处理”时,这位官员回答“有的。对失实报道一般只能诉诸法律。”同时,他告诉我,这样的诉讼往往是“马拉松”式的。事实上,由于对旁听议会会议的公民进入议会厅前缺乏必要的审查与制约,有时也会发生不遵守会议秩序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