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这是1999年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后,相隔15年,国家对稿酬标准做出的又一次调整。
此项新规最引人注目之处就是大幅度提高了稿酬标准。根据1999年至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支基本涨幅在1至3.5倍左右,图书、期刊、报纸平均单册(份)定价涨幅为1至2倍的情况,考虑到《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后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用,将付酬标准调整为: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改编作品每千字20-100元,汇编作品每千字10-20元,翻译作品每千字50-200元,报刊刊载及转载作品每千字100元。
而15年前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制定的标准则为: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改编作品每千字10-50元,汇编作品每千字3-10元,翻译作品每千字20-80元。两者相比,稿酬标准有幅度提高。
相关人士还表示,《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是指导性的,但也有指令性(强制性)。指令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付酬必须适用《办法》规定的标准;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适用《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
近年有关作家版税稿酬过低的讨论很热。有的人笑言,现在什么都在涨,就是作家的稿酬不涨。而此次新的付酬办法的制定,被认为是对这些讨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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