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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加入上海市作家协会的具体办法
2006年12月25日 10:23


  关于申请加入上海市作家协会的具体办法 :

   根据《上海市作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海地区的作者申请参加我会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申请者向我会创作联络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创联室收到申请后,将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发给《上海市作家协会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者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中各栏内容。申请者应请两位作协会员作为介绍人。两位介绍人在申请表的“介绍人意见”栏中填写介绍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与本人的主要作品或著作送交创联室。所交作品在审批结束后由我会资料室保存,一律不退还本人。

  五、创联室根据《关于发展会员标准的几项具体规定》,负责核查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并分别提交“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委员审读。然后向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征询意见并进行分档整理,提出初步意见,最后提交“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讨论审批。

  六、“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批。申请者经“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审批会议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者同意,即获通过。

  七、“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新会员。申请者如第一次未获批准,第二年应向作协创联室领取“申请入会补充材料登记表”。填写完后,须请原介绍人认可,并附有关补充作品,一并提交我会创联室方可再次纳入审批过程。如无补充材料者,第二年不再纳入审批过程。

  八、申请者连续两次未获批准,不再纳入审批程序。以后在创作上又有成绩,可以根据上述有关条文重新向创联室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原申请表作废。

  九、俟审批过程结束后,须将审批通过的结果报主席团。主席团有权提出复议。

  十、各省、市、直辖自治区作协会员调入本市工作(户藉转入本市),如申请转会,须经作协“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认定,并报主席团。

  

  上海市作家协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修订

  

  关于发展会员标准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上海市作家协会章程第八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有一定数量,并在文艺界有较好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译作,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和本会各专业组推荐,经本会发展会员审批委员会通过,作协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的规定,结合当前本市文学创作的实际水平,作出如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创作组(包括小说、散文、杂文、报告文学、诗歌、儿童文学等文学样式)发展会员的标准:必须在省(市)级以上文学刊物独立创作、发表过二十万字以上作品(诗歌作品达4000行,或者200首);或出版过有一定文学质量的两本专集;或数量虽不足,

  一、但作品确有较大影响,已引起社会重视。关于作品的质量,应有一定影响,如获得省(市)级以上的文学奖,得到省(市)级以上的报刊的评论,被译成其他国文字发表、出版,被文学选刊选载,或被编入文学作品选集等。

  二、理论、古典文学组发展会员的标准:必须独立撰写、出版过一本以上有学术价值的理论专著,或在省(市)级以上报刊、大学学报上发表过10篇(累计字数十万)以上的学术论文(不包括一般的作品评价);或者虽数量不足,但文章发表后确有创见并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三、外国文学组发展会员的标准:必须发表过外国文学研究论文三篇以上(累计字数三万以上,不包括一般的作品评介),并有两本外国文学名著翻译作品出版。

  四、影视戏剧组发展会员的标准:必须有三个以上独立创作(指独立执笔者,或者虽有编辑或导演署名,但本人是主要执笔者)的剧本发表或拍摄、上演,而且有较高文学价值。

  五、关于文学编辑入会的标准是:凡连续担任二年以上市级文学刊物的主编、副主编,文学出版社的总编辑、副总编辑;市级报社、电台、电视台、电影厂分管文艺的负责人及文学部、文艺部主任;组织辅导作家出版有重大影响的文学作品,发展和培养了有一定成绩的文学新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均可吸收入会。

  六、关于文学教学工作者的入会标准:凡大学中文系从事文学专业教学的教授,外语系讲授外国文学的教授,均可吸收入会。

  七、关于文学组织工作者入会的标准;凡连续从事文学业务活动组织工作达三十年以上者;或组织工作有较大成绩并从事十五年以上业务组织工作者,均可吸收入会。

  

  上海市作家协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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